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2017-06-14  点击:[]

鄂学位〔2017〕4号

有关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以下简称“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学位点动态调整要坚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优化人才培养的学科和类型结构为重点,激发学位授予单位办学活力,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不断提高我省研究生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优先。紧密围绕国家战略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预测人才培养需求。主动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或不符合学位授予单位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学位授权点,鼓励增列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空白的学位授权点,限制增列当前培养规模偏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学位授权点。

2.坚持质量导向。稳定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规模,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保证质量,优化人才培养的学科和类型结构,硕士点增列以应用型为主,重点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3.坚持以单位自主调整为基础。尊重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学位授权点的自主权,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或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并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4.发挥省级统筹协调作用。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实现调整工作常态化,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撤销和增列学位授权点,统筹组织调整撤销后学位授权点增列工作。

三、学位点动态调整方式及要求

1.学位点动态调整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和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两种方式。学位点动态调整在全省现有学位授予单位范围内进行,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人才培养项目的试点单位,不能开展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2.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须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切实保证质量,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试行)》(以下简称申请基本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明确调整程序,报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

3.对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后不再增列的学位授权点,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将在全省范围内统筹组织增列学位授权点。

未参加过专项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和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被评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撤销,但不能将其调整增列为其他学位授权点,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数纳入省级统筹增列。

4.对于经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批准授权三年后须接受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

5.对于近三年连续招生困难且就业率较低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原则上应按照学位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要求予以撤销。

四、学位点动态调整程序与时间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

1.每年6月15日前,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学位点动态调整年度计划,填写《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申请撤销汇总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申请增列汇总表》(见附件1、2,以下简称汇总表),报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每年6月30日前,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填写相关“简况表”(见附件4、5、6),聘请5-7名同行专家,根据申请基本条件、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中,来自本省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同行专家投票表决,“同意票”须半数以上方为通过。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3.每年7月31日前,学位授予单位将现有学位授权点近三年招生、就业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相关材料(含工作报告、简况表和汇总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报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4.每年10月31日前,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对各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调整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二)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

1.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每年将根据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调整情况,决定是否在全省范围内统筹组织增列学位授权点工作。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省里通知要求于当年8月31日前向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以及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相关材料(含工作报告、简况表、汇总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2.省政府学位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5-7名,根据申请基本条件和省政府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对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中,来自本省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同行专家投票表决,“同意票”须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3.每年10月31日前,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对专家评审通过的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在经过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五、其他

1.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评审纪律,实事求是填写申请材料,对违反评审纪律和材料弄虚作假的学位授予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学位点动态调整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2.《省政府学位委员会转发<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学位〔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申请撤销汇总表

2.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申请增列汇总表

3.现有学位授权点近三年招生、就业情况一览表

4.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

5.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

6.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2017年6月13日

附件(1个):

1.附件1-6.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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