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来强化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提高服务工程建设和生产的能力,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研究生培养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实践基地主要指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的大型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等能为我校研究生实践提供较好平台的单位。
第三条 进入基地实践的研究生主要指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校学术型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推荐、基地单位接受,也可进入基地进行实践,其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与设立实践基地的单位签订共建协议,对基地共建期限、各方权益等进行规定,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实践基地分为院、校、省三级。院级实践基地由各学院设立,命名为“武汉科技大学XX学院XX研究生实践基地”,每个招生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原则上至少应设有一个及以上的院级基地。校级实践基地在院级实践基地中择优遴选产生,命名为“武汉科技大学XX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实行滚动发展,动态调整的办法。省级基地(研究生工作站)一般从校级基地中择优推荐产生,按省级要求进行建设,其管理参照校级基地(以下的基地没有特指的均为校级基地)。
第二章 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 实践基地的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党政部门,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的主要业务能满足相关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和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在区域内具有行业代表性,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研究生和拓展合作范围的潜力。
(二)有一批素质高、数量足和责任心强的实践指导教师。
(三)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能满足相关研究生实践学习的需要,具备相关专业项目、科研课题或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能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指导研究生。
(四)依托单位重视并安排人力、物力配合研究生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能安排专人负责(或配合)对参加实践研究生进行管理、督促和接待等工作,并提供研究生完成项目必需的工具、资料及人员协助和指导。
第六条 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遴选成为校级实践基地时优先考虑:
(一)友好单位或校企合作单位;
(二)已与我校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单位;
(三)可长期为我校研究生提供优质就业岗位的单位。
第七条 院级专业实践基地的设立、建设与管理,由各学院按照以上基本要求和专业特点自主进行,研究生院予以指导。协议等材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校级实习实践基地按以下程序遴选设立:
(一)申请学院结合自身研究生培养的优势和特色,以及与有关依托单位开展科研项目、人才培养合作的工作基础,填报《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申请表》,就基地建设内容、已有基础、预期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进行论证。申请表应附已有工作基础的证明材料。
(二)草拟协议。学院与依托单位进行初步协商与沟通,按照研究生院提供的协议书模版草拟意向协议。协议期一般为3-5年。
(三)论证考察。研究生院对学院申请进行审核论证,同时将协议草案报学校政策法规研究室征求意见。必要时组织到拟设实践基地的单位进行必要的考察和进一步磋商。
(四)签订协议。研究生院根据审核论证情况、实地考察和磋商结果拟定正式协议及其相关附件,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正式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签定合作协议书。
(五)挂牌设立。合作协议签署后,学校向依托单位授予“武汉科技大学XX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牌匾。
第九条 省级实践基地(工作站)按省级要求设立建设并做好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章 组织体系和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实践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级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相关部门和各学院的负责人共同组成。校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办公室),由研究生院、相关学院、基地依托单位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负责基地的日常工作。各学院设立研究生实践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级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实习实践工作。
第十一条 校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科学谋划基地建设管理工作,解决基地建设、发展、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基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基地开展日常工作的组织机构,执行校级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具体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与指导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的主要职责:
1.统筹管理学校各级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的日常工作;
2.组织校级实习实践基地的申请、评选,省级及以上实习实践基地(工作站)的申报;
3.对校级及以上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校级及以上实践基地建设经费的安排和管理;
5.负责基地和学院之间的协调工作;
6.负责研究生院直接对口基地实践学生的选送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的主要职责:
1.安排专人开展基地建设工作;
2.组织研究生进入基地开展实习实践;
3.加强与研究生院、基地办公室、基地导师、学校导师的联系,对研究生实践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对研究生实践过程进行管理和监控;
5.优化资源配置,对实践基地的建设加大投入;
6.负责基地导师遴选、培训、聘任、考核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基地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实习实践工作,并提供学习、生活、工作条件保障;
2.负责基地导师队伍建设,推荐选派骨干专家指导实习实践;
3.安排充足的经费用于基地的建设发展;
4.为实践学生购买保险,并提供一定数额的津贴;
5.加强与学校的联系,与校内导师共同指导学生实践。
第四章 导 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实践配备双导师,分为校内导师和基地导师,双导师应相互配合与协作,共同指导研究生实习实践,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校内导师全面负责研究生的培养与指导,主要职责:
1.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
2.为学生实习实践项目的选择把关,选择与专业学习关系紧密的项目进行实践;
3.指导学生利用实践项目进行选题、论文开题等的研究;
4.加强与基地导师的沟通,共同指导学生实践。
第十八条 基地导师的主要职责:
1.研究生在基地实践期间,加强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2.关心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住宿以及日常;
3.组织研究生参与技术攻关、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
4.保持与校内导师的联系,共同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和研究工作;
5.负责研究生基地实践结束后的考核。
第十九条 基地导师的遴选与聘任工作:基地导师根据行业特点,由基地选派,由对口学院或研究生院按一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后或在不影响课程学习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导师同意,基地愿意接收后,可以进入基地开展实践与学位论文等工作。进入基地后学籍仍然是武汉科技大学在册研究生,并且继续享受规定学制范围内相应类别在校生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进入基地后需要:
1.按照实践计划开展实践;
2.服从基地的管理,参加基地的组织生活;
3.在基地导师和校内导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实践、课题研究与学位论文等工作,并承担基地一定的工作任务;
4.经常向基地导师和校内导师汇报实践、生活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实践期间完成校内导师和基地导师指定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基地可以给予一定的生活津贴,校内导师可以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进入基地实践前和结束后,需要提交实践计划和实践报告,具体内容可以参考《武汉科技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托校外单位建设的实践基地,须签订共建协议,共建协议中明确研究生在实践期间产生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等的归属,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实践基地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
1.学校专项经费用于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
2.基地依托单位提供经费支持,从单位建设资金中划拨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基地建设;
3.社会其他力量捐赠或资助实践基地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