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2006-11-1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有权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以下简称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单位。我校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已有一届毕业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第三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属研究生非学历教育,获得学位者只颁发硕士学位证书,不发研究生毕业证书。申请者经我校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必要的考核后,方可参加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学位申请。

第二章 申请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者的基本资格

第四条 申请学习硕士研究生课程者的基本资格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业务和学术水平较高的在职人员。

2.学士学位获得者。

3.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在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的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者,在每年的6月中旬,持本人最后学历证明及学术成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校学位办报名领取并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登记表》,办理交费、选课等手续,参加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

第三章 硕士课程考试

第六条 经审查同意在职申请硕士学位者,应按照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在四年内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即从通过第一门课程考试到通过最后一门课程考试的期限不超过四年。课程考试要求与在校研究生同堂同卷同标准。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学期末到研究生处提前办理下一学期的选课手续。选课时可以参照学校和各学院提供的课表,结合本人情况,确定下一学期本人所选的课程,填写选课单。申请人所选课程必须与学校开课名称一致。

第八条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必须通过全国的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外语专业的申请者除外)和学科综合统一考试。统考时间由国家教委统一安排,一般在每年6月份第一周的周末进行,3月中旬左右报名。申请参加统考的人员应参照国家教委和湖北省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提前向我校办理报名手续并按时参加考试。考试通过者由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发给国家统一印发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统考合格证书》及《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课程水平统考合格证书》。
   
第九条 在职申请硕士学位者,其课程学习必须按上述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申请者在社会上(包括高校自行组织的)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研究生班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在其申请学位时均不得作为学位课程成绩予以认可,均需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手续和参加课程考试。

第四章 学位论文与学位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经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备案,交纳所需费用后,方可进入论文阶段,完成《武汉科技大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它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

学位论文完成后,申请者向校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工作由研究生处、学院和导师共同负责完成,研究生处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申请学位的基本条件,学院、导师重点审查学位论文质量、业务能力等。资格审查在答辩前一个月进行,材料包括:

(1)硕士生课程成绩单;

(2)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3)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专著及科研成果获奖证明材料;

(4)申请人最后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5)申请人的外语及学科综合全国统考合格证书(原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政治思想、业务能力表现的评语。

申请人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批材料》中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合格后,申请者可向校学位办公室申请论文评阅。导师、校学位办公室与学院共同办理学位论文的评阅。

(1)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或推荐人审阅并写出详细评语。

(2)学位办公室负责聘请三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其中校外专家2人,校内专家1)进行论文评审。论文资格审查一般在两周内完成,从论文资格审查到完成论文评审的时间期限一般在1个月左右。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推荐人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

1. 确定的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报所在学院、校学位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2.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1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应是相应学科、专业学术造诣较深的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具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学位申请者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或委员。

3.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需具有讲师职称),负责答辩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4. 论文答辩程序 

(1)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2) 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在30~40分钟);

(3) 答辩委员会成员、来宾提出问题,申请人答辩;

(4) 宣读评阅人及导师对论文的学术评语;

(5) 导师介绍申请人学习期间的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等基本情况;

(6) 休会,由答辩委员会进行讨论和表决

a. 对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b. 以无记名设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c. 写出评语,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7)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评语和投票结果;

(8) 申请人致答谢词;

(9)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申请者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在一年内可重新答辩一次。

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应吸收在学和毕业研究生参加,同时应将论文答辩日期提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公布。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答辩会结束后,答辩秘书将整理好的材料交所在学院学位秘书,由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就能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然后,各学院学位秘书将全部材料交学位办公室,由学位办公室整理后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审核。

报送学位办公室的材料如下:

1. 学院授予博士、硕士(或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情况统计表并加盖学院公章(1份);电子文档1份。

2.武汉科技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一式二份。

以上材料在615日或1215日之前交学位办公室。

第十六条  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处负责处理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及答辩等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收费。收费标准参考国家下达的研究生经费标准及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为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食宿费及往返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一条 证书颁发及论文存档。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研究生处的有关规定,进行证书颁发和学位论文存档。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时间周期较长,工作比较复杂,学位办公室应专门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所涉及的有关材料,包括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等,应在申请者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与评估。

第七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我评估与检查。为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校学位委员会每两年对本校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情况和学位授予质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位办公室必须确实加强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学位办公室,以前文件有与本文件相悖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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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武汉科技大学关于遴选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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