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导师是培养和指导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根据指导的对象分为硕士导师和博士导师。硕士导师实行年度资格审核,博士导师选聘工作实行资格遴选和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第三条 建立一支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的导师队伍是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根本保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 导师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导师的职责:
(一)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立德树人是导师的首要职责,导师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我校有关研究生培养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根据学校要求认真做好研究生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生源选拔的工作。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择优录取研究生。
(三)承担学科建设任务,积极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与研究生培养教育相关工作。
(四)承担教学任务,做好研究生的考核工作。不断总结教学经验,积极参加各项研究生教学改革活动。
(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个性化的研究生培养计划,督促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实践任务。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组织开题,并定期检查论文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审阅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指导研究生的论文答辩。
(六)为研究生提供从事科学研究的课题和研究条件。
(七)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定期听取研究生的阶段性学习或研究工作汇报并形成制度。加强对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和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锻炼,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和实践活动。
(八)加强对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责。
(九)导师是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认真履行教书和育人基本职责。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就业、情感及心理健康,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教育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十)导师应根据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情况、学术和学位论文的质量,向学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也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十一)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认真处理好与研究生合作研究成果(如专利、论文、著作与科研鉴定成果等)的相关知识产权界定。
第五条 导师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有关研究生培养教育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对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工作的政策,及所在学位授予点的发展规划、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有关研究生教育的规定提出建议。
(二)招收研究生时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导师可择优录取研究生,同时应尊重研究生的选择。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安排按照《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学科规定执行。
(三)在评选研究生奖学金、选拔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派研究生出国访学、助研岗位申请、推荐优秀学位论文、建议不合格的研究生终止学习等工作中,导师有建议权和推荐权。
(四)对毕业研究生的能力和表现提出评价意见。
(五)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导师是研究生学术和学位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在校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关并署名“武汉科技大学”的学术论文时,论文必须由导师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发表。
(七)指导的研究生获得校级及以上的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其导师也应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三章 导师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导师资格遴选与招生资格确认按照我校《武汉科技大学教师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资格年度审核暂行办法(试行)》、《武汉科技大学教师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资格年度审核暂行办法(试行)》及《武汉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办法》执行。
第七条 对新聘任的导师,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岗前培训,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其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各学院应常态化开展导师培训工作,强化导师的职责,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八条 导师因公、因事出差或出国期间,应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3个月及以上的,应将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变动情况和有关措施报所在学院。
第九条 对在研究生培养上有突出贡献的导师予以表彰、奖励,并在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在其聘任晋升、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培养和指导、造成不良影响的导师,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限制招生数量、暂停招生、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一年:
(一)目前在国外,本年度内没有明确返校计划。
(二)同一导师连续两年内有2名及以上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文字重合百分比超过50%。
(三)连续两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外审未通过,或一年内有2名及以上研究生学位论文外审未通过。
(四)导师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中存在学术道德规范(剽窃、抄袭等)问题。
(五)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被上级单位抽检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二)严重违反教师师德师风或学术规范,或对研究生违纪违法或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渎职失职、徇私舞弊者。
(四)有其他对研究生培养或教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
第十三条 取消硕士导师资格或暂停硕士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应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取消博士导师资格或暂停博士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应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第十四条 被取消硕士导师资格或被暂停招生资格审核的硕士导师如需再取得硕士导师资格,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被暂停招生的博士导师如需恢复招生,需按博士导师聘任程序审核方可招生;被取消博士导师资格者如需再取得博士导师资格,需重新按照《武汉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办法》进行遴选。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提出更换导师申请,由所在学院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一)原导师被取消导师资格。
(二)原导师调离或出国一年(含一年)以上。
(三)原导师由于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本条例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武科大研〔2015〕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