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提交发表的学术论文,其内容与研究生课题有直接关系。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必须在国内核心刊物、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和国际会议论文集上正式发表3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含录用)。发表的3篇论文中至少有1篇被SCI或EI(理工类)、MEDLINE(生物医学类)、CSSCI(文科类)收录或检索。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排名在前五名)或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在前两名)等创新性成果可等同于SCI、EI、MEDLINE或CSSCI检索收录论文1篇(第一署名单位为武汉科技大学)。
第三条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原则上须在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1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含录用)。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排名在前六名)或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在前三名)等创新性成果可等同于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署名单位为武汉科技大学)。
第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应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不含增刊)或公开出版的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至少发表1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含录用)。
第五条 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是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成果,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武汉科技大学。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各学科情况,制定博士、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作为审核研究生学位申请的依据。
第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解释,自2009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08级及以前研究生申请学位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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