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
为使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化我省学位授权点学科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动态调整有关文件精神
各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4〕1号)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5]40号)的精神和要求,坚持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主动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或不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授权学科,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要求的学位授权点,不断优化人才培养的学科和类型结构。
二、严格执行动态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时间安排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在全省现有学位授予单位范围内进行。各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实施办法。
1、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制定本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实施方案和《年度动态调整计划表》(见附件2),报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实施。
2、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拟增列学位授权点,须由学位授予单位聘请5-7名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申报表格(国家统一制定的申报表格)及有关支撑材料对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中,来自本省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同行专家投票表决,“同意票”须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3、专家投票通过后,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学位授予单位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告和申报材料报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
5、每年1-3月为学位授予单位按程序自主调整的时间。
6、每年4-5月学位授予单位按要求向省政府学位委员报送自主调整有关材料(调整工作报告、申报表格及《年度动态调整汇总表》见附件2)。
7、每年6月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对各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结果进行公示、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调整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三、充分发挥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动态调整统筹协调作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从2016年起,由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军队系统各学位授予单位除外)。各单位要根据全省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实施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后不再增列的学位授权点,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将在全省范围内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统筹组织增列学位授权点,省统筹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原则上以省属高校为主。对经调整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批准三年后要进行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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