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学位办便字20120301号)要求,依据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校2012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本单位的学科基础,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二级学科,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同一个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且目录外二级学科(含交叉学科)的名称不得与目录内学科的名称相同。
二、二级学科目录仍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为参照。
三、各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须按照要求,撰写“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附件一-1)或“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附件一-2),组织专家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学科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进行论证。
四、各学科要对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进行专家评议。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方案进行评议,同行专家应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学科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进行论证,并填写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见附件二)。五、时间安排:
(一)各单位自主设置的学科须经其所在一级学科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提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表决;通过后于6月5日前将论证方案(纸质版及电子版)、专家评议意见表报送研究生处。
(二)6月6日――6月15日,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论证方案进行复审。
(三)6月16日,将自主设置学科方案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做出增设或撤销相关二级学科的决定。
(四)6月20日前,完成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公示,公示期30天,接受其它单位评议。
(五)网上公示通过后,填写《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备案表》(附件三)和2012年学科基本情况年度报表(附件四),并于12月31日前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备案,2014年可以进行招生。
六、本次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由研究生处统一负责。
联系人:张连华,电话:027-68862026
E-mail:zlh-039@163.com
办公地点:青山校区主楼1510室
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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